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四 )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 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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