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一方应只在下述情况下,方可使用秘密信息:
(1)出于评佑、论证将承担工作的需要;
(2)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 。
(3)不论如何,秘密信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对对方不利、有损或相竞争的目的 。秘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复制、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信息编纂、透露给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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